(2014)夹江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沈利强诉四川华雄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利强,四川华雄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夹江民初字第166号原告:沈利强,男,住夹江县甘江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万文清,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贤斌,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华雄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容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涛,男,住夹江县漹城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平安,男,汉族,住夹江县漹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利强诉被告四川华雄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利强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利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利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沈利强负担。审判员 杨松斌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璜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