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7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邵文南、刘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762号原告杨佩华。被告邵文南。被告刘卫忠。原告杨佩华诉被告邵文南、刘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佩华、被告邵文南、被告刘卫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佩华诉称,2012年5月,其为了帮助被告邵文南归还借款、撤销抵押,遂借给邵文南人民币3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嗣后,邵文南出具32万元的借条。第一次曾起诉要求邵文南还款32万元,后邵文南承诺还款,遂撤诉;后邵文南陆续归还钱款共15万元。其第二次再次起诉,要求邵文南还款,并申请查封、冻结邵文南本市住房一套,法院审理期间,被告刘卫忠表示愿作为邵文南的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并又归还5万元,其再次撤诉。至此,邵文南共计还款20万元。然被告对余款12万元至今未还。故要求被告邵文南归还12万元(含利息2万元),被告刘卫忠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邵文南辩称,确认原告所述事实,但其并未真正收到原告的32万元,原告实际为他撤销抵押而支付的钱款金额为29.6万元。同意归还原告余款12万元,但目前没有能力还款。被告刘卫忠辩称,2013年5月,其陪同友人为原告与邵文南的借贷一案赴黄浦法院办理撤销住房抵押的相关手续,期间,为尽快了结该案,其遂出具还款计划书,其仅愿意承担12万元钱款中的5万元的担保责任,其余钱款则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2日,原告为帮邵文南解决与他人之间的住房抵押事宜,通过其父杨建伟的账户,代邵文南出资30万元。5月15日,被告邵文南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向杨佩华借人民币叁拾贰万元,用于康佳路XXX弄XXX号XXX室短借垫资。本人承诺于2012年11月30日前归还。如未归还,本人将康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子卖掉来偿还……。”邵文南同时出具“收条”,确认收到杨佩华的垫资款32万元。2012年底,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见(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96号案卷],要求邵文南归还32万元。后邵文南与原告私下协商,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撤回起诉。之后,邵文南陆续归还原告部分钱款。2013年4月,原告再次起诉[见(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734号案卷],要求邵文南归还钱款,并申请冻结、查封了邵文南名下的本市康佳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住房一套。5月7日,原告、邵文南、刘卫忠等在本院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刘卫忠承诺先向原告支付5万元,并就余款12万元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邵文南欠杨佩华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正,其中伍万元于邵文南康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交易贷款出款后二天内支付……;余款人民币柒万元于2013年8月15日前入账……。如不能履行,由刘卫忠本人担保归还。原告遂再次申请撤回起诉,并撤销诉讼保全。是日,刘卫忠向原告账户汇入5万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还款承诺书、客户交易明细及原被告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客户交易明细,证实了原告代被告邵文南垫资、为邵文南解决借款纠纷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还款承诺书,证实了被告邵文南尚欠原告12万元未还,也证实了被告刘卫忠承诺在邵文南未履行还款义务时,承担担保义务的事实。上述事实,同样由原、被告的陈述为证,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刘卫忠主张其仅需承担5万元的担保义务,对此,刘卫忠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刘卫忠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邵文南应当归还原告借款余额,刘卫忠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邵文南实际向原告借款金额为3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2万元,虽然该利息约定过高,但鉴于被告迟迟未尽还款义务,拖延还款已近两年之久,现原告未再向被告主张利息,故该2万元作为借期两年的利息,并不为过,且被告对此亦予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文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杨佩华人民币120000元;二、被告刘卫忠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由被告邵文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邹靖宇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连晓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