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民一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民一初字第261号原告:魏某,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被告:李某,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岳春枝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旭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