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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响陈民初字第0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刘从伟与胡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从伟,胡可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响陈民初字第0119号原告刘从伟,男,1981年12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8112136323,汉族,居民,住响水县陈家港镇王商村1组。被告胡可成,男,1985年6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8506237155,汉族,居民,住响水县陈家港镇沙荡村1组。委托代理人王祥林,响水县小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从伟诉被告胡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从伟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从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刘从伟负担。审判员  朱万兵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