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陈民初字第0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刘从伟与胡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从伟,胡可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响陈民初字第0119号原告刘从伟,男,1981年12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8112136323,汉族,居民,住响水县陈家港镇王商村1组。被告胡可成,男,1985年6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8506237155,汉族,居民,住响水县陈家港镇沙荡村1组。委托代理人王祥林,响水县小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从伟诉被告胡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从伟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从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刘从伟负担。审判员 朱万兵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