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翠屏立调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明辉与被告刘久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立调字第139号原告胡明辉,男,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丹山镇。被告刘久财,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辉与被告刘久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明辉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守莲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仕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