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民初字第137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苏琳,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冯国庆代理审判员 魏晓莉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