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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民初字第137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苏琳,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冯国庆代理审判员  魏晓莉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