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龙胜瑞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胜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21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胜瑞,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诈骗罪于198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198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1994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盗窃于2002年12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盗窃于2004年10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盗窃于2012年7月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龙胜瑞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鄂曾都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龙胜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龙胜瑞携带弹簧跳刀及起子、扳手等作案工具,行至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二建公司院内9栋4单元二楼楼梯口,发现谢某停放的牌号为鄂D×××××的125型二轮摩托车,遂用自制工具将摩托车钥匙锁撬开,启动摩托车欲盗走时,被谢某发现并大喊“有人偷摩托车”。龙胜瑞听到喊声后,将摩托车丢至一旁跑进院内一老楼房内。谢某下楼碰见院内居民王某,王某称看见一个背包的人进了老楼房一单元。谢、王二人就到该楼楼梯口守候,后居民戢某、江某等人陆续来到楼梯口,因该单元楼顶被封死,龙胜瑞携带作案工具背包返回。众人将其围住不让其离开,龙胜瑞从地上拾起砖头对围观人员进行言语威胁,后被南郊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铃木TM125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谢某的陈述;2、证人戢某、王某、江某、魏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方位图及照片;4、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5、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管制刀具认定书、随州市曾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6、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1)曾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及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随劳教委决字第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7、抓获经过;8、被告人龙胜瑞的供述与辩解。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龙胜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上诉人龙胜瑞上诉称:我在盗窃摩托车被发现后,居民围住我殴打,实在受不了时,才从地上拾起砖头相告他们不要打我,没有对人产生攻击,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龙胜瑞携带管制刀具盗窃被发现后,持石块威胁不让其离去的居民的事实清楚,认定此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谢某的陈述:2013年11月2日晚上8点40分左右,我在家里听到楼下有摩托车启动的声音,赶紧到阳台看到我停在楼下的天马牌125型摩托车没有了,就大声喊有人偷摩托车,接着跑下楼,发现我的摩托车倒在楼边地上。这时,院子里王某骑摩托车回来,他说有个人往老楼房方向跑了,进了一单元。我告诉王某有人偷我的摩托车,就和王某一起到老楼房一单元楼梯口守着,这时院子里住的人出来了,就打电话报警。没过一会儿,有个男的背着包从楼梯下来,我们拦住他,问他搞么事,他说走亲戚,我们问他走哪家亲戚,他很凶地说你们管我走哪家亲戚!我们要他等派出所的人来了再走。他就急了,说谁拦他就打谁,并从地上拾起两个半头砖要打王某,王某闪开了,他就往外走。院里戢某说报警,他就骂小戢,小戢上前抓住他,拉扯了几下,小戢松手后他又往外走,并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要打人,院里的小王上前将他的腰抱住,他还不停的威胁我们。这时,派出所民警来了,将他带走。2、证人戢某的证言:晚上8点多,我在家看电视,听到场子里说抓住一个小偷,就下楼看到院子里人围住一个人,不让那个人走,问他搞么事,他说走亲戚,不许我们管,我说报南郊派出所,他说派出所算什么东西,我上前抓了他一下,他就在地上捡起砖头威胁我,说谁搞就打谁。胖子上前去抱住他,不知谁把他手里的砖头夺了下来,他又捡起砖头,威胁王某,后派出所民警来了。3、证人王某、江某、魏某的证言所证实的内容和谢某等人拦截龙胜瑞的经过与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人戢某的证言内容一致。4、现场勘查方位图、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现场位于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二建公司院内;提取三块砖头;扣押持有人龙胜瑞的现金818元、铁锤一把、铁甩棍一个(伸缩,长1米)、跳刀一把、手电筒一把、手套一双、丁字起一把、扳手一把、起子二把、钥匙十二把、棕色背包一个。5、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鄂公治刀字第2013004号管制刀具认定书,证实:持有人龙胜瑞持有的跳刀一把属于管制刀具。6、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曾价鉴字(2013)143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铃木TM125型两轮摩托车在鉴定基准日价值人民币500元。7、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1)曾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龙胜瑞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及以前受刑事处罚等情况。8、湖北省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随劳教委决字(2012)第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龙胜瑞因盗窃电动车(价值800元)被现场抓获,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9、抓获经过,证实:龙胜瑞于2013年11月2日晚上,在二建公司院内盗窃摩托车时,被现场抓获。10、原审被告人龙胜瑞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为:2013年11月2日晚上7点多,我在南郊转盘吃完夜宵后,想偷一辆摩托车回环潭,就到处逛。逛到二建公司最里面的一个单元,发现楼梯口处停放有一辆125型两轮摩托车,车没有上锁,我就推着摩托车走了二三米的样子,听到有人喊偷摩托车,又看见有人往我这边走,我丢下摩托车就往楼上跑,到四楼见路堵死了,我又往楼下走。走到院子里时,一群人围住我不让走,问我这问我那,我说凭什么不让我走,就和他们发生了争执,两个男的上前抓住我的胳膊,将我脖子掐住,有女的说不要掐,他们就松手了,我顺手捡起砖头威胁他们,主要是想跑,再就是他们打我好还击。后来警察来了。身上带的铁甩棍、跳刀是为了防身用;丁字起、扳手、铁锤等物主要是为了偷摩托车用。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开庭出示并质证,二审核实,其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龙胜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管制刀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其盗窃犯罪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由盗窃犯罪转化成抢劫罪。上诉人龙胜瑞在盗窃犯罪被发现后,为避免被抓获,持砖头威胁抓捕群众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且有现场证人证言相印证,故上诉人龙胜瑞辩解持砖头是为防止他人殴打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上诉人龙胜瑞具有犯罪未遂、坦白认罪的量刑情节,一审法院在判决时已作为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上诉人龙胜瑞要求再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赤锋审 判 员 胡明水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