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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徐A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宝刑初字第63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徐某某,男,上海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徐A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某物资公司)、被告人徐A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某某物资公司诉讼代表人徐某某、被告人徐A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A某在经营某某物资公司期间,2012年3月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虚开上海B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5,848.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款共计29,909.66元,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另查明,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徐A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某某物资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某某物资公司、被告人徐A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范建国的证言、某某物资公司出具的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某某物资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某某物资公司提供的《税收缴款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物资公司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A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达29,909.66元,并已全部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徐A某系被告单位某某物资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单位某某物资公司及被告人徐A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税收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徐A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徐A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项群军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