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法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杨秀芬申请宁淑荣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芹,宁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法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芹。被执行人宁淑荣。本院在执行杨秀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宁淑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3)五法执字第245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继祥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延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