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天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吴加军诉吴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加军,吴守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天民初字第283号原告吴加军,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朝天区。委托代理人吴蓉,女,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吴守义,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加军诉被告吴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加军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加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后为130元,由原告吴加军负担。审判员 谭 帅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