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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天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吴加军诉吴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加军,吴守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天民初字第283号原告吴加军,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朝天区。委托代理人吴蓉,女,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吴守义,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加军诉被告吴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加军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加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后为130元,由原告吴加军负担。审判员 谭   帅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