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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商本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本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179-3号申请执行人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灵山县灵城镇。法定代表人潘继光,理事长。被执行人商本献,男,汉族,灵山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灵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商本献的妻子邓某恩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有帐户的存款3360.42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商本献的妻子邓某恩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帐户的存款3360.42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材代理审判员  施 崇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茂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