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孙俊红与潘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俊红,潘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1253号原告:孙俊红,男,1976年7月0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敏琪,男,35岁,汉族,干部。被告:潘彪,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俊红诉被告潘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俊红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俊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孙俊红负担。审 判 长 姜卫民代理 审 判员 刘 敏人民 陪 审员 王新志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刘零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