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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孙俊红与潘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俊红,潘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1253号原告:孙俊红,男,1976年7月0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敏琪,男,35岁,汉族,干部。被告:潘彪,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俊红诉被告潘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俊红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俊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孙俊红负担。审  判  长 姜卫民代理 审 判员 刘 敏人民 陪 审员 王新志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刘零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