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丽丽与李玉秀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丽,李玉秀,王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738号申请执行人王丽丽。被执行人李玉秀。被执行人王玉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丽与被执行人李玉秀、王玉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审结。该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玉秀名下速腾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冯翠永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傅安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