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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丽丽与李玉秀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丽,李玉秀,王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738号申请执行人王丽丽。被执行人李玉秀。被执行人王玉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丽与被执行人李玉秀、王玉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审结。该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玉秀名下速腾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冯翠永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傅安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