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驻民四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张付芝与驻马店市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付芝,驻马店市邮政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四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付芝,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邮政局。法定代表人魏建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易克发,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梁明生,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付芝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付芝,被上诉人驻马店市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易克发、梁明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驻马店市邮政局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驻马店市驿城区支行是否为两个独立的单位;2、2010年9月,邮政部门改制后,张付芝转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驻马店市驿城区支行继续从事保险代办工作,是否应视为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相关事实,应进一步核查。3、二审中,张付芝提供了与其工作性质相同的几位工作人员与邮政局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及补偿协议,邮政局对其他人员都进行了补偿,张付芝是否同样应得到相应补偿,应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全章审 判 员 于俊义代理审判员 左崇俊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