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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洋行非诉审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冯斌、高海侠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行政审查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冯斌,高海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洋行非诉审字第00021号申请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先柱,局长。被申请人冯斌,男,汉族,无业。被申请人高海侠,女,汉族,农民。申请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冯斌、高海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洋计生征字(2013)第1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申请人冯斌、高海侠收到该决定书后,于2013年11月12日向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缴纳20000.00元,剩余26040.00元未自动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洋计生征字(2013)第1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洋计生征字(2013)第1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柳雅君审判员  张建春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