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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15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4月11日以找到被告刘某某后再起诉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仇           争人民陪审员 邓     广     焰人民陪审员 骆锦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