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民初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山东良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隋晓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良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隋晓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333-1号原告山东良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合强,山东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露,女,该公司职员,住济南市。被告隋晓妹,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良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隋晓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良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山东良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钧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