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339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林通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3393号罪犯林通,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东海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1日以(2012)灵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4年3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汤晓红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