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3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孙文好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文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3369号罪犯孙文好,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7日以(2007)凤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文好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九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8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4年3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文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12月至2014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文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文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汤晓红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