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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哈俊章与娄稚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俊章,娄稚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乌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哈俊章,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娄稚栋,男,汉族,1967年9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娄稚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娄稚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娄稚栋在中国建设银行乌兰县支行的存款22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文 忠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南加卓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