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华法华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孔宗元、孔胜安与潭下镇新田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宗元,孔胜安,潭下镇新田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梅华法华民初字第66号原告孔宗元,男,汉族,现住五华县。原告孔胜安,男,汉族,现住五华县。委托代理人孔思强,男,汉族,现住五华县。委托代理人钟钦先,男,汉族,现住五华县。被告潭下镇新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张远雄,男,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孔国达,男,系该村民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孔耀雄,男,系该村民委员会干部。原告孔宗元、孔胜安诉被告潭下镇新田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远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孔思强、钟钦先及被告潭下镇新田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理人张远雄、委托代理人孔国达、孔耀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孔宗元、孔胜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是在公开、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承包山林合同》的,合同约定被告潭下镇新田村民委员会将青角坑一块山地发包给原告承包,合同期限为二十七年,即从1989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底。《承包山林合同》已履行过半时间,双方无任何争议,双方偶尔延迟缴交租金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况且延迟缴交租金的原因是被告方拒收造成的,延迟缴(补)交租金根本不会影响实现《承包山林合同》的目的,《承包山林合同》完全可以继续履行。被告仅以内部几位村干部开会的《会议记录》单方终止《承包山林合同》,但没有任何形式通知原告,单方终止行为无效,《承包山林合同》应继续有效。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孔宗元常住人口登记卡、孔胜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2、《承包山林合同》,证明原、被告于1986年1月1日订立合同;3、被告潭下镇新田村民委员于2013年12月27日的《会议记录》,证明该记录仅是几位村委干部的会议记录,而不是全体村委代表会议记录;4、2013年12月5日对原新田村管理区民兵营长张某某的问话笔录,拟证明2003年村委收到山租后又退回,原因是其它片的承包户都没有收了,5、缴交山租明细表,证明孔宗元交租至2003年。被告辩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孔宗元、孔胜安如违反约定,迟交山租,被告可以终止合同。现在原告已经十多年弃耕丢荒,且从2004年开始原告孔宗元、孔胜安一直未交山租,原村委召开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并口头通知终止合同,收回承包的山林,归集体所有。集体山林股份权益证书已发放到村民手中无法挽回。被告方没有拒收山租,是原告不交山租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1月1日订立合同,被告潭下镇新田村民委员会将青角坑一块山地发包给原告承包,合同期限为二十七年,即从1989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底。双方约定原告方每年交60元承包款给被告,该款于当年的新历12月底一次性交清。从2004年开始原告孔宗元、孔胜安没有上交山租。因为生态公益林补偿金问题,双方产生纠纷。被告依据合同约定,于2012年12月15日召开村委会议,拟决定解除合同。原告孔宗元、孔胜安则认为一直未收到被告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且双方未对其在承包地种植的林木作任何处理,故认为该合同应继续有效。因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有效。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告孔宗元、孔胜安与被告潭下镇新田村民委员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承包山林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对合同已履行十多年之久,并对所承包的荒山已做了大量投入,虽然原告孔宗元、孔胜安从2004年开始没有上交山租,违反合同约定,被告潭下镇新田村民委员会召开村委会议,决定解除合同,但未履行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亦未对原告种植的林木作任何处理。被告潭下镇新田村民委员会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原告孔宗元、孔胜安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另行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承包山林合同》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孔宗元、孔胜安与被告潭下镇新田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承包山林合同》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潭下镇新田村民委员会负担,原告预交50元,由被告迳行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远辉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