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复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37)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丽明,邯郸市雍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复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焦丽明。被执行人邯郸市雍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必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丽明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雍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1日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邯劳人仲案(2013)197-1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荣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