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易法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牛建坡.王桂丽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牛建坡,王桂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易法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韩建军。被执行人:牛建坡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住易县。被执行人:王桂丽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住易县。申请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牛建坡、王桂丽行政处罚一案,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2)第(0043)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执行人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规定违法生育子女,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2)第(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2)第(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2)第(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茂喜审 判 员 李建军人民陪审员 高 阳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