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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保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济宁银通源担保有限公司与武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公司,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保第14号申请人某公司。被申请人武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某银行存款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某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元峰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