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保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济宁银通源担保有限公司与武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公司,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保第14号申请人某公司。被申请人武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某银行存款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某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元峰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