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刘寿华与柯其梁、福州市超创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寿华,柯其梁,福州市超创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刘寿华,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林冬梅,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柯其梁,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福州市超创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负责人伍再兴,总经理。原告刘寿华诉被告柯其梁、福州市超创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2014)延民初字第2019号《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于2014年4月3日签收,原告未在《预缴诉讼费通知书》规定的七日内完成缴费事项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森茂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