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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周光辉与方树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光辉,方树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周光辉,男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个体业者。被执行人方树先,男,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周光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方树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人民币10000元整,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新忠审 判 员  孟晓江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