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老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孟津县西城量贩有限公司与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津县西城量贩有限公司,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老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孟津县西城量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城桂花西路。法定代表人杨静雅,总经理。被执行人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峰,总经理。孟津县西城量贩有限公司依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民终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孟津县西城量贩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老执字第3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磊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