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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港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刚与马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港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被执行人马超,男本院在执行李刚与马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滨港民初字第4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洪春审 判 员  杨英杰代理审判员  顾孟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秀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