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秀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莫文兴等17人与王峰、蒙押、徐吉生、周尚芬、张顺生、陆春洪、易春生、易连松、蒙丙息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文兴等,王峰、蒙押、徐吉生、周尚芬、张顺生、陆春洪、易春生、易连松、蒙丙息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秀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莫文兴等17人。被执行人王峰、蒙押、徐吉生、周尚芬、张顺生、陆春洪、易春生、易连松、蒙丙息等9人。申请执行人莫文兴等17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秀民初字第276-2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峰等9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64725元给付17名申请人,本院收取执行费8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276-2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戈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