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709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