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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滦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12-21

案件名称

d52aae9e-3a09-4d4f-b9cd-15ee2dc19491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司朋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滦民初字第596号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郭凤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杰。被告司朋举。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司朋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司朋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司朋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敬新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亚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