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2014-287冯超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冯超,毛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287号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长城北大街1170号。法定代表人庄珊珊,总经理。被告冯超,男,198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张六庄乡南宫井村337号。被告毛征,女,1991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张六庄乡南宫井村5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冯超、毛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308元,由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任飞审 判 员 李 新人民陪审员 鲁英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 员代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