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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2014-287冯超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冯超,毛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287号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长城北大街1170号。法定代表人庄珊珊,总经理。被告冯超,男,198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张六庄乡南宫井村337号。被告毛征,女,1991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张六庄乡南宫井村5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冯超、毛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308元,由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任飞审 判 员  李 新人民陪审员  鲁英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 员代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