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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温民终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郑金花与何盛均、叶昇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金花,何盛均,叶昇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民终字第4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金花。委托代理人:谷荣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盛均,务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昇艮,经商。上诉人郑金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温永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金花于2014年3月28日收到受理上诉通知书,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郑金花经合法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金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美权审 判 员  吴跃玲代理审判员  柯丽梦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月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