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立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玉民与被申请人张克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民,张克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立保字第00030号申请人:王玉民,男。被申请人:张克俭,男。申请人王玉民与被申请人张克俭因欠款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克俭和XX所有坐落在XX房产依法查封,申请人王玉民提供XX所有坐落在XX做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张克俭和XX所有坐落在XX房产,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予和抵押。二、查封申请人王玉民提供XX所有坐落在XX房产做为担保。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予和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长民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