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小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春仙与史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仙,史俊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小民初字第253号原告王春仙,女,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人,住清徐县。委托代理人马银霞,清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志莲,清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史俊梅,女,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双西小学教师,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浩菲,山西新维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婷婷,山西新维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仙与被告史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仙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仙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仙撤回起诉。诉讼费10740元(原告已申请缓交),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毅人民陪审员 王卯新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志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