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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南刑执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罪犯杨茂林 诈骗、故意伤害罪 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南刑执字第976号罪犯杨茂林,男,1954年2月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2008年9月2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福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茂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01829.0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7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茂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止)。2014年3月1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杨茂林在服刑改造期间,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学习,能深挖犯罪根源,从思想上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在日常改造中,接受干警教育,服从干警管理,能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生产方面,服从安排,认真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右眼失明,因病调入医院后,未安排生产劳动,但能参与力所能及的的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考核均能达到规定标准。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两个考核期均获评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茂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帮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