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民初字第026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徐冰蕉与江苏永大药业有限公司、永大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冰蕉,永大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永大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0269号原告徐冰蕉,女,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被告永大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李灶街文化路1号。法定代表人范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永大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戴庄路3号。法定代表人范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冰蕉与被告永大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永大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冰蕉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冰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冰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冰蕉负担,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马立国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