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执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马振忠、郭元瑞、西安大唐运输集团顺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陕西北盛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马振忠,郭元瑞,西安大唐运输集团顺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陕西北盛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0243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振忠,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郭元瑞,女,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炭市街蔬菜副食大楼职工。被执行人西安大唐运输集团顺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路95号。法定代表人胡战其,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北盛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三桥天台路92号。法定代表人来学锋,董事长。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马振忠、郭元瑞、西安大唐运输集团顺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陕西北盛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碑民三初字第01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以按协议履行了义务,被执行人亦缴纳了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17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杨晓军执行员 李 卫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柳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