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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行非审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陈晓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晓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未行非审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民,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永鹏,男,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相张瑜,女,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干部。被执行人陈晓永,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大巴山火锅店经营者。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未人社监罚字(2013)8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3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未人社监询字(2013)111号《询问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到该局接受询问并提供劳动用工资料,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经申请执行人责令改正,被执行人拒不改正。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该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未人社监罚字(2013)89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75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未人社监罚字(2013)89号行政处理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陈晓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党盟盟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畅筱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