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刑执字第0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马先生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刑执字第0200号罪犯马先生,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3日作出(2006)门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先生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6年2月10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09)通中刑执字第0902号、(2012)通中刑执字第0482号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4年3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马先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马先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先生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先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葛锦峰审判员 陆海滨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陆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