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点军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宜昌市同虎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同虎劳务有限公司,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点军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宜昌市同虎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同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本富,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有双,该公司职工。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金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鲲,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守年,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同虎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同虎劳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同虎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同虎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95元,减半收取7448元,由原告宜昌市同虎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茹审 判 员 鄢裴培人民陪审员 谭业柱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 员代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