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刑执字第0395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赵小华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小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刑执字第0395号罪犯赵小华,现在江苏省南通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崇刑初字第0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小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09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6日,本院以(2012)通中刑执字第219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4年3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赵小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赵小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小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下:对罪犯赵小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