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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周传申、柴庆珍、周传伟、周伟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周传申,柴庆珍,周传伟,周传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225-1号申请执行人中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被执行人周传申,男,生于1959年9月4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柴庆珍,女,生于1957年2月23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传伟,男,生于1968年7月10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周传金,男,生于1970年7月12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中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周传申、柴庆珍、周传伟、周伟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长商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周传申所有的车辆正在处理中,周传伟的工资已冻结,柴庆珍、周伟金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中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执字第2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刘爱国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洪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