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袁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2147号原告袁某,女,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被告孙某某,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原告袁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付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付文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魏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