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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袁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2147号原告袁某,女,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被告孙某某,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原告袁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付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付文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魏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