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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正保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正保,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张建平,安徽宏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2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正保,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法定代表人:张河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志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平,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代理人:鹿岩,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宏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街道花冲社居委馨怡大院1幢307室。法定代表人:周士如,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吴正保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吴正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正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338.00元,由上诉人吴正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任成审 判 员  潘军宁代理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卢佳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