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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满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宝军与张明宇、赵淑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军,张明宇,赵淑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满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李宝军。被执行人张明宇。被执行人赵淑媛。本院在执行李宝军与张明宇、赵淑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明宇、赵淑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满城县人民法院(2013)满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立新审 判 员  张宝建代理审判员  刘普江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杨亚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