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利民一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一初字第00729号原告:李某,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本县。现住。委托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女,1990年7月12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现住。委托代理人:张亚青。委托代理人:陈保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0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群人民陪审员 郭天真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