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尤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陈维命与陈子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命,陈子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尤民初字第562号原告陈维命,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被告陈子存,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维命与被告陈子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维命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维命负担。审判员 叶泽丰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林丽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