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高密市支行、薛冰与薛天鹏、薛成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高密市支行,薛天鹏,薛成林,薛冰,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初字第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高密市支行。住所地,高密市夷安大道(南)128号。被告薛天鹏。被告薛成林。被告薛冰。被告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新华路以西、规划之路以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高密市支行与被告薛冰、薛成林、薛天鹏、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高密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薛冰薛成林、薛天鹏、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保全费56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