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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高密市支行、薛冰与薛天鹏、薛成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高密市支行,薛天鹏,薛成林,薛冰,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初字第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高密市支行。住所地,高密市夷安大道(南)128号。被告薛天鹏。被告薛成林。被告薛冰。被告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新华路以西、规划之路以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高密市支行与被告薛冰、薛成林、薛天鹏、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高密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薛冰薛成林、薛天鹏、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保全费56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