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市刑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罪犯陈冠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冠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桂市刑执字第492号罪犯陈冠忠。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1日作出(1999)南地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冠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冠忠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日作出(1999)桂刑核字第360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陈冠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月4日交付执行。2002年3月1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5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陈冠忠曾于2008年4月、2010年7月、2012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4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陈冠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冠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2012年度获优秀学员。自2012年1月起至2013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1.0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冠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冠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17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搜索“”